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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海交通大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上海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医学院分 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 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医学院分院自主招生的国 家计划外(网络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报到须知”的各项要求,按时向学院或学院指定的现代远程教育学习中心报到,办 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大专起点的本科学历教育注册学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的大学专科 (含高等职业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的毕业证书,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 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xlcx/index.jsp 学历查询结果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 学历认证报告)。中等职业起点的专科学生,必须具有中等职业毕业的学历,并持有相 应的毕业证书。护理学等相关医学类专业的学生须持相应的卫生类执业资格证书。新 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不符合招生 条件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条 新生在验证合格、交齐学院规定资料、交齐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上海 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医学院分院学生学籍,发放学生证。专业课程进修班学员发放 学员证。

第六条 新生被录取后如因身体或工作等正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书面申 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保 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交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所在学习中心同 意后报学院核准办理入学手续,违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期开学前均须凭学生证、学员证到校外学习中心 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违者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按规定缴纳学费,因故缓交必须履行手续,逾期两周不交费 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三)   成绩评定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的成绩评定,包括学业、品行、实践能力等。课程考核根据课程的 性质与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十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生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 规定的全部学分及实习。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课程考核成绩合 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与记载。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 每一个学期按照一门课程考核。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 业设计等,均按照一门课程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考勤与课程考试,课程总成绩按百分制记载, 由平时考核成绩、考勤与课程考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审查学生的毕业与学位资格时, 课程成绩必须在本人有效学习期限内方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 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十四条 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按零分记载,无正常补考。

(四)   免修、重修、补考

第十五条 持有上海交通大学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及自学考试的本、专科相关课程至入学时五年内成绩证明者,可在入学报到注册后二周内由本人提交免修申请及 成绩证明原件,经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 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综合考、实践性较强课 程以及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主要课程、学位课程不得免修。(具体见《课程免修及免 考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可申请参 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一般安排在学生学业的第五学期内进行。毕业前补考成绩 仍不合格者可以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内申请重修(最多两次)。毕业论文成绩不合 格或不满意者可以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申请重新写作(最多两次)。重修者须在规定 的时间内,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同意后填写《重修申请表》,交学院审核。重修按 照现有教学进度、教学规定等进行学习。如课程已变动,按新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因正当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提前向所在的学习中 心申请缓考,经学院考务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在该课程的补考时参加考试,缓考以卷 面考试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无正常补考。擅自缺考或未批准者均按旷考处理。旷考 的学生须提交书面检查和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八条 无论病假、事假,凡缺课时数达到授课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 加该课程考试,须申请重修该课程。

    (五)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由于身体、工作等因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予休学。由本人到网上下载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交所在学习中心审核并报送学院核准后办理休学 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限,从学生提出休学的学期初起计算。休学时间 计入有效学习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本人到网上下载并填写《复学申请表》,须在 每学期报到注册前向所在地的学习中心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附能够坚持学习的相关 证明。经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提交复学申请、不报到注 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交纳学费者,(视自行退学); (2)休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者; (4)学生在册时间超过有效学习期限者; (5)违法、违纪,旷课、旷考情节严重者; (6)学院规定的其他情况必须退学者;(7)本人要求退学者。 退学者立即注销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习中心同意后到学院学籍 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习证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颁发。 对于未经批准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六)   转专业、转学(学习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努力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有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注册日由本人提交《转专业申请表》,由学习中心同意 后交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入到新专业后,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执行,转入后的课程与转出 前的课程相同,则原课程成绩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服从学院关于上课地点的安排,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学习 中心。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申请转换学习中心者,应在每学期开学 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由转入、转出学习中心同意后报学院核准后办理转学习中心的 手续。

(七)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是指 (1)  入学考试通过者 (2)  验证合格者,二者必须全部满足。在籍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 节及毕业论文(设计),修满学分,并通过毕业综合考试;本科层次学生还必须参加 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教育部高等 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准予毕业,由上海交通大学颁发毕业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三十条 中专职业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后至少修读两 年半才能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但超过 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或者修完全部课程、但毕业论文(设计)、操作考试、毕业 综合考试不及格,可核发结业证书。课程考试经两次重修仍不及格者也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四、 但超过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可核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若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限内未获得教学计划所规定总学分的五分之二, 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可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若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有发现考试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成绩被判 定为0分的,不能参加正常补考,毕业时,不能申请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授予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八)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提及的“有效学习期限”,从学生注册之日算起。教学计划规定基本学制不足四年的,有效学习期限为五年;教学计划规定基本学制超过 四年的,有效学习期限为八年。取得正式学籍的时间,春季学期为当年3月1日,秋季 学期为当年9月1日。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医学院分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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