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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2017年5月修订)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实际情况,为规范 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家计划外本科(网络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特 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自主招生的 国家计划外本科(网络教育)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
(二)   受理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有效学习期间内达到毕业的各项标准和要求,符合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方面的各项条件,并正式提出申请,上海交通大学方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思想政治条件为: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 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和文明风尚。
(3) 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 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申请学位的业务学习条件为:
(1)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总学分,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 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具有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全面达到毕业标准。
(2) 通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各项考核,成绩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
(3)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
(4) 通过学校组织的“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获 得我校承认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证书,成绩须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分数线, 成绩的有效期限为四年。
(5)  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评定达到优良。
(三)   学位课程考试工作程序
第六条 在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学院确定各专业的“学士学位课程”及其 教学大纲和考纲。
第七条 凡申请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参加考试的 申请。
第八条 学院将申请考试者名单汇总后报送学校,由学校组织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位课程考试的试题水平参照学校同专业计划内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大纲的要求 进行命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教务处审核及实施。
第九条 学位课程考试在有效学习期限内可参加两次考试。
(四)   学位申请、审批、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在有效学习期间内可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
的申请,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医学院分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表》,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位申请者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学习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 见,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学校教务处。
第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对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进行审查.并 对申请者各方面表现进行审核,确定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后统一报送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上海市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 有关规定,对申请学位者进行审核,其中符合标准者由上海交通大学颁发成人教育学 士学位证书。名单报送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由上海交通大学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由教务处、 学院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要求的关于学位申请以及学位授予的各项条件,有关学生均须在规定的有效学习期限之内完成。高中(中专)起点本科有效学习期限为八年; 专科起点本科有效学习期限为五年。取得正式学籍的时间,春季学期为当年3月1日, 秋季学期为当年9月1日。
第十七条 凡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以及申请学士学位证书者,须按有关规定向 学校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批准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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